华震刑辩|以反对“罗翔老师评高铁掌掴事件视频”观点也谈互殴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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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1日,小雨沥沥。作为律师开完庭之后饿得不行,在吃螺蛳粉的时间里浏览时事新闻,无意间看到了“罗翔老师评高铁掌掴事件谈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视频。本来对这一类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纠纷不太在意的我,瞬间对此来了兴趣。为了能详细地看完罗翔老师的评价视频和高铁掌掴事件视频,我还把吃螺蛳粉的时间延长了许久。看完后,对该事件和评论有了自己一点反对的看法,主要是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观点有不同意罗翔老师意见的看法。另外,还有点我个人对“名人谈案件”现象的看法,在等待高铁的火车站和高铁上带点愤慨的情绪用手机打字的方法记录,望不吝批评指正,以期进步。 从各种传播的高铁掌掴视频和报道来看,梳理一下事件的基本过程(具体事实省略,可观看链接视频):

  (成都铁路公安公布事件完整视频) 2023年5月2日在某高铁发生的事件,双方各被行政处罚,事后某段以王某某被打为起点的视频发出,引起网络热点热议纷纷。我所看到的热议都是在指责孩子的母亲,支持“还击”的王某某,批评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行政处罚错误,批评对王某某和杨某某都行政处罚各打五十的方法错误。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出官方警情通报,并公布完整视频。罗翔老师的视频我是5月11日13时许看到。从内容来看,我判断应该是在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发出官方通报之前。看弹幕评价,一片欢呼罗翔老师的观点正确,似乎为王某某鸣不平找到了强而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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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公安发布警情通报)

(罗翔谈“高铁掌掴”事件:“各打五十大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对此,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本人不同意罗翔老师的评价意见和其中涉及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观点(注意:我并不是反对罗翔老师之前对正当防卫的观点,只是对这个视频中提到的观点评价)。详细说明如下: 第一,谈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 罗翔老师在提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主题时,说明了几个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正当防卫在治安案件中也存在,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也不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罗翔老师提出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正与不正”的看法,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互殴是“不正对不正”。最后罗翔老师结合本案报道的事实,提出了王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处罚,公安机关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不合法。 说实话,对以上法律规定和罗翔老师的“正与不正”的观点总结,我是完全同意的,没有任何意见。但是,对于他对案件的结合评价,我认为是错误的。正当防卫是绝对的正,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正当防卫性质的成立除了不法侵害的发生作为前提使防卫人具有被动性之外,还需要考虑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限度性(这只是程度问题,不在这个案件的性质讨论范围内,略去不谈)。而紧迫性和必要性,就需要对案发时的具体的侵害行为状态、行为的周边环境(包括地形、人员组成)、进一步侵害行为的可能性评估等因素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相对“绝对的”认定,而这样的认定才更符合法律的法益性。而在“高铁掌掴事件”中,不可否认的是,孩子的母亲杨某某在后排座位置站着先动手打了坐在前排座椅的王某某(原来说到的掌掴,以完整视频来看,应该评价为“手背拍打”更为合适),杨某某对王某某是具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可是,(1)这是双方都只是女性的口角发生,比较琐小;(2)这之外杨某某并没有再进行任何的连续性肢体暴力行为;(3)王某某在受到杨某某的打后站起身来,在旁边有乘客劝阻的情况下正面掌掴了杨某某,杨某某并没有再实施任何肢体行为;(4)乘务人员当场处理的时候,王某某再次正面掌掴了杨某某。 从上述事实和对正当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来看,无论是杨某某的侵害行为的非连续性和严重性(把单一女性的手背拍打视为严重的殴打应该是情绪化地认定了),还是周围已经有多名乘客的劝阻和当时二人身处前后排位置的环境,以及案发仅仅因为熊孩子和言语辱骂气愤的起因。除了起因具有侵害性之外,其他的客观事实上判断,我个人实在无法接受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两点。而没有这两点,正当防卫的性质又如何符合条件?这是法律,虽然是人文社会科学,不具有绝对的物理标准,但也是具有社会、专业领域共同认知和接受的约定俗成的条件的,比如罗翔老师多次提到的强奸罪、盗窃罪等解释一样。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和被动性不容置疑,这确实是正的问题。这一点是绝大多数人都具有的认知,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所以正当防卫也非常容易引起老百姓的共鸣,这大概也是这个视频初期能够引起热议纷纷和获得绝大多数支持的原因吧。然而,现实发生的问题是,对于正当防卫的性质认定,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在这种简单、纯朴的认知下,是不知道、不清楚、不理解的,尤其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认定,必须是要考虑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对此,个人认为,罗翔老师绝对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不应当不考虑(或者偏颇地考虑)这两点,就提出王某某是正当防卫的意见。 另外,罗翔老师在引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很显然罗翔老师并没有深入的解释“手段明显过激”“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这两个点的法律意义,也没有结合本案做出法律分析,个人认为实在不能体现出是在谈法律专业的方法,似乎只是表面掠过的视角,与罗翔老师一直以来进行的法律推广是为不符。 第二,谈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罗翔老师并对法律的合理性理解提出了“合理性是应该代入当事人视野而不是圣人视野或者AI超理性视野”的看法。 其一,对“AI超理性视野”基于人与AI的差异性,个人认为无法评价。但觉得有一点的是,AI获取数据的来源也脱离不开人,而这些人给AI的思维难道就不是罗翔老师提到的“人”的观点吗?这样看来,又怎么不能接受呢?难道只是因为这样的人是少数的开发AI的人?以这个逻辑而言,开发AI的人思维不可接受,那么这些人开发的AI为什么还被这么多人所接受呢?这是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点呢?求解! 其二,“当事人视野”就是合理的吗?这个合理是以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合理,还是社会群体的合理来考虑呢?从罗翔老师的视频观点来看,他说的应该是案发当事人即王某某。对此,确实的,王某某被打了,被侵害了,她当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具有权利和应当实施行为,也并不是一个必然的必须吧。就如老百姓也常说的“父债子还”,儿子有帮老子还债的权利,但不代表他一定要为老子还债。权利是人身的一种合法性可行行为,但不是必须性的行为要素,毕竟行为的本身除了权利赋予的可行性之外,还有可能会受到其他禁止性约束,其状态应当接近“受监督的权力”一样,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不一定是正当的。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就是对防卫的合理性的约束。 此外,法律的“合理性”不应当仅仅是当事人视野合理性,还更应当是社会多数人的合理性,包括传统传承下来的社会合理性认知。对此,我更把高铁掌掴事件理解为是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合理性与否的考虑。这也就涉及AI提到的暴力性宣扬的问题。我个人是反对对待侵害行为非必需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非法治方式的,那是茹毛饮血、快意恩仇的时代,那样的时代和概念催生了侠客,但也催生了杀戮,难道我们还推广“张扣扣为母灭门惨剧”的发生吗?那样的话,国家的法治秩序将怎么进行下去?为什么还需要维护治安的公安机关呢?为什么还需要调解呢?有被侵害了就打,就是合理了,这不是和现在的法治、文明思维是相悖的吗?因此,罗翔老师的这个视野,个人是非常不同意的,甚至是批评不应当是一个法律人所推广的。 综合上述意见,个人认为在“高铁掌掴事件”里,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和杨某某认定为互殴给予行政处罚,并且也体现了杨某某更严重的处罚,是正确的。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泄愤的不理智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 以上是对罗翔老师评价高铁掌掴事件的个人看法,带着自己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法律理解,以及法律中“合理性”视野的理解。下面还想顺带提出一个关于“名人谈案件”的社会现象的个人看法。 “名人”没有标准,大概是能有很多人认识和具有吸引力的人吧。罗翔老师毫无疑问已经是法律和社会中的名人,尤其是法律范畴内的名人。每一次的品评,一定是会引起很多很多人的追随。而实践中法律案件评价,在我看来,通常(1)基于多来源于报道或者是某些偏章,所以并不完整和客观,所以常常发生所谓的反转;(2)如上所提,法律不具有绝对的物理标准性,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3)老百姓站在简单、纯朴的立场上,常常有“三人说虎”的效果。这种情况下,“名人谈案件”就很容易发生错误的引导,从而产生错误的社会认知,形成一边是国家司法机关以案件对社会引导(就如判例),但另一方面名人的引导。两者的引导是同一的还好,如果是不同一的,无疑会产生社会认知的混乱,造成社会问题——咱们究竟听谁的呢??? 因此,朋友之间闲谈或者专业范围讨论,是不会产生问题的。但社会方式讨论,还是谨慎为妥吧。

  供稿:李 静

  编辑:陈诗祺

  审核:粟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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