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随笔|今天来聊聊律师能不能承诺胜诉
发布时间:
2023-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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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被当事人问起:“我的案子胜诉率如何?”“我这个案子赢面大吗?”“我的案子大概率是什么样的结果?”诸如此类的问题换汤不换药,无非是希望律师提前披露赢下官司的把握,甚至予以承诺。如果律师不能作出肯定性的回答,他们通常大失所望,甚至对律师失去信任。为此,我认为有必要和大家分享、解释律师为何不能做胜诉的承诺。

追根溯源来看,案件胜诉关乎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适用,最终由法定的机构裁判,如法院、仲裁委员会等。裁判机构不是事实的亲历者,因此需要当事双方举证证明案件事实,这样的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现实发生的事件,但当事人通常难以将事件的全貌还原出来,毕竟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和天性,怀疑与批判是人类理性思维的表现,相互之间无法窥伺大脑,眼见也不一定为实,因而何来的全貌还原?正如孔子见颜回“偷吃”(原文见文末延伸阅读:《吕氏春秋·审分览·任数》),孔子可以基于对颜回人品的信任,相信他所说的不是偷吃,也可以不相信颜回。虽然当事人经历了事件,但不一定能够获得事件的全貌,或许只有“上帝”才能知道事件全貌并将客观事实原模原样还原吧,很显然,这是人类无法做到的。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事件,意图通过证据还原事实,这种事实是一种人为规定,属于人类的发明。因此,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也可能与之完全相反。比如说,甲借乙1万元现金并写下借条,到期后甲归还了1万元现金给乙,但没有收回借条。后乙拿着借条到法院要求甲还款,甲辩称已还款。如果甲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那么法官大概率会判决甲偿还乙的借款。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事实是甲欠乙1万元,而客观事实是甲不欠乙1万元,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
裁判机构只能基于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定,从而做出判定。当事人所期待的胜诉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法官倾向性意见、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不可知的因素,如权力的干预等;还有介乎于可控和不可控之间的因素,如证据的获取、法官的倾向性意见、甚至于法官办案时的心态情绪等。比如我在处理一起行政纠纷案件,在同样的证据下,一审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处罚时遗漏主体,二审法官则认为足以认定遗漏主体。再比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的仲裁员认为,劳动者主张拖欠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足额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因而嫌弃劳动者举证太多;而到了一审诉讼阶段,审判法官则认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劳动者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因而认定劳动者举证不足。裁判者的处理思路不一样不是律师或者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所以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即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努力使得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努力运用法律知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所以,让律师承诺结果,还不如承诺过程。

基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我国法律法规、律师行业纪律从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角度出发,为避免当事人和律师因承诺发生纠纷,禁止律师承诺:
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③《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3年12月27日由司法部颁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不禁要问,既然最主要的不可控因素,案件的决定权都在法官这里,怎么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法官?这想法可太天真了,可以肯定地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是善良正直的,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即便有巨大利益,但没有密不透风的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东窗事发,受贿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丢掉自己的饭碗。届时,当事人已经获得的违法利益会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因此,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异于饮鸩止渴。

那么,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又不能进行“关系化”运作,那聘请律师有何意义?如果你是法学出身或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自行处理普通的案件应该不成问题,大可不必聘请律师。但如果你完全不懂法律,需要为案件从零开始自学法律知识来应付当下的官司,你就要评估钻研法律所支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较一下将这些时间花在自己熟悉的业务进行研究,两者所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未来的帮助或者对案件本身的帮助更大?自己考虑。我曾经遇到过一位劳动者,遭受工伤也不咨询专业人士,在没有做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径行到法院按工伤标准起诉,其结果是程序有误,驳回起诉。专业的事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的发展主流。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过程令当事人满意。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法律规定,与承办的司法人员沟通交流对案情及法律规定的理解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尽心血,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智慧,最终结果有时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做到了问心无愧。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相互的信任尤为重要,需要双方坦承沟通、诚实信用。案件总会有输有赢,律师永远希望自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的结果,毕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会记载律师的“战果”。对此,我的建议是,无论案件结果如何,也请当事人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倘若一味地追求胜诉的结果而忽视了基本事实,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辛勤付出置若罔闻,甚至无理取闹、要求退费,其实并不符合诉讼的规律。“输不起”或“绝不信任律师”的当事人,不请律师可能才是其最佳的选择。
□延伸阅读:《吕氏春秋·审分览·任数》
孔子穷乎陈、蔡之间,藜羹不斟,七日不尝粒,昼寝。颜回索米,得而焚之,几熟。孔子望见颜回攫取其甑中而食之。选间,食熟,谒孔子而进食。孔子佯为不见之。孔子起曰:“今者梦见先君,食洁而后馈。”颜回对曰:“不可。向者煤室入甑中,弃食不详,回攫而饭之。”孔子曰:“所信者目也,而目犹不可信;所恃者心也,而心犹不足恃。弟子记之,知人固不易矣。”
文言文大意:孔子周游列国,被困陈、蔡之间,有七天都没有吃饭了,饥饿难耐,只能躺在床上等待。后来颜回想办法讨回一些米煮饭。当饭快要熟快熟时,孔子路过,远远看见颜回竟然饥不择食的用手抓饭吃,吃相很难看。孔子还是比较尊重人性,所以故意装作没有看见。当颜回进来请孔子吃饭时,孔子编了个瞎话:“我梦到祖先了,应该拿这些清洁的食物先祭祀他们”。颜回忙说:“不行!”(因为祭祀先祖是不可以用被吃过的饭的)。孔子稍感宽慰,心想,颜回这孩子毕竟是大弟子,虽然偷吃,但是敢于承认错误。颜回说“都是我烹饪技术不娴熟,刚才开锅,热气太猛,把屋顶的灰尘给冲下来,有灰尘掉到锅子里了,我抓了出来,扔掉总不太好,所以自己吃掉了。”孔子感叹反省道:“原以为眼见为实,谁知实际上眼见的未必可信;凭借内心的想法来衡量事物,到头来也不一定可靠。看来要借由一些事物来知道一个人的为人,也真的是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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