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谈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参与度”


根据司法部最新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行业标准的解释,参与程度是指“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即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人身损害和自身体质(包括原有的疾病和特殊体质)合并造成的死亡严重后果时二者所占的比例,实质是对多因一果中的原因力分析。近日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律部代理某保险公司办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参与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笔者有幸参与办理此案,现将其中法律观点与大家分享。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H省W市,甲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3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在避让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乙某过程中,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出左侧路外撞上丙某堆放在路边的砖头,造成乙某倒地、砖头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W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了当事各方基本情况及交通事故事实。乙某于事发当日就医诊断为“多处挫伤”、“反复胸闷,气促5年,加重两天”、“因车祸上述病症加重......”,住院8天后出院返回家中,但因其自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乙某在出院42天后去世,且未进行死因司法鉴定或病理检验,乙某亲属即进行安葬。

因乙某亲属与甲某及保险公司就乙某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乙某亲属将甲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W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实行一般归责原则,故应由原告方对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等侵权责任四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乙某受到致命损伤,也没有证据证明乙某的去世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而言,案涉交通事故系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的案件,案涉小型轿车未碰撞乙某,如果因受伤导致死亡,应当由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并依法定程序对尸体进行委托检验、鉴定以确定死因。但乙某去世后并没有确定死亡原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乙某的死亡原因系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乙某的死亡原因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和关联性,故不能证明乙某的去世为案涉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因此,即便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了乙某“多处挫伤”、“反复胸闷,气促5年,加重两天”、“因车祸上述病症加重......”,考虑案涉交通事故的因素,建议肇事车辆对于乙某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即死亡原因参与度不应超过20%。

 

法院认为

根据乙某事发当日的医疗记录,乙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乙某死亡后未进行死因司法鉴定或病理检验,乙某亲属即进行安葬,确切死因已不可考。乙某在交通事故前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病情急性加重进行住院治疗,在出院42天后即去世,不能排除乙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亦不能排除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乙某死亡的诱因之一,故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与乙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各种因素,确定参与度为20%。

华震说法

即便行为与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举证不能会影响原因力大小的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结果的走向。本案中,乙某“自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与“交通事故”,是导致乙某死亡结果的原因,两者具有不同大小的原因力。但这两个原因力孰大孰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判断。由于原告方未能对死者的死因进行举证,导致“交通事故”这一原因力的参与度显著降低。最终,W市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行业标准,采纳了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对乙某的死亡参与度为2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8万余元。

 

【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 | 金   典

供图 | 粟光荣

编辑 | 何   婷

审核 | 粟光荣特别申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华震律师联系。

 

相关新闻


华震报道|华震律师应邀到南亚社区开展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法治观念,提升群众依法维权能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区法治氛围,9月19日,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沈家伦、徐伟、邹棋键三位律师应邀到柳州市南亚社区华润凯旋门小区,开展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本次活动以面对面答疑、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的形式,为社区居民送上贴心、高效、专业的线下法律服务,切实把法治便民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华震报道|锦旗传谢意,专业赢信赖——宋雨轩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成功调解,当事人赠送锦旗致谢意

近日,广西华震(鹿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雨轩律师收到一份特别的“礼物”——当事人王女士专程来到华震鹿寨分所,将一面绣有“专业正直可信赖,业务精湛好律师”的锦旗及慰问礼物交到宋律师手中,以此表达对宋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中辛勤付出和出色代理工作的由衷感谢。


华震报道︱爱心助学筑梦远航 公益赋能青春绽放

金秋送暖,助学圆梦。为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弘扬崇文重教、扶危济困的公益精神,传递法治温情与社会正能量,9月6日上午,广西华震(融水)律师事务所主任贾世尧率爱心律师团队开展入户助学慰问活动,精准帮扶困境准大学生梁同学,以长期公益行动助力寒门学子逐梦前行、圆梦大学。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覃世东、粟光荣、律师刘芸君参加助学慰问活动。


华震报道|广西华震(融水)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成立庆典

苗乡添新翼,律法谱华章。2026年9月5日上午,广西华震(融水)律师事务所成立庆典在融水苗族自治县隆重举行。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贾莉,广西瑞森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乃茶,融水县康新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鹏飞,以及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广西鑫友律师事务所、融水县君合法律服务所、融水县玉融法律服务所等嘉宾单位代表到场庆贺,与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黎强及全体合伙人、总所及分所执业律师与行政人员齐聚一堂,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


华震报道|华震律所电竞双线出战,“龙城律师·竞放锋芒”赛场展风采

2026年8月28日,柳州市律师行业2026年“龙城律师·竞放锋芒”电竞联谊赛颁奖仪式在广西柳州隆重举行,经过两个多月严谨细致的统分与复核,各奖项正式揭晓。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参赛队伍及个人登上领奖台,接受荣誉。


华震报道|莫修强律师受邀为鱼峰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开展专题培训,赋能基层法治建设

为推进“桂乡新风”文明行动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明白人”队伍法治素养和调解实务能力,2026年8月14日上午,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莫修强律师应邀到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为鱼峰区2026年“法律明白人”培训班(第一期)作题为《调解为先——乡村“法律明白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必备技能》的专题授课。来自里雍镇、白沙镇各村(社区)的“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及村“两委”干部共11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Copyright © 2022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