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成都太古里“牵手门”事件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吗?


      近期,成都太古里“牵手门”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随着事件的发酵,肖像权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这个事件究竟有没有侵犯公民肖像权,如果有那么谁在侵犯谁的肖像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何为“肖像权”?
      肖像权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却很少有人真正搞懂它。

      肖像,其实可以理解成我们的“脸面”。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则是民法典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肖像权不容损害,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回到成都太古里“牵手门”事件本身,摄影师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胡某、董某肖像权:

      1.街拍是不是侵犯二人的肖像权。如果未经胡某、董某同意,这种突出表现二人的照片和视频的街拍行为构成侵权。

      2.公开发布到互联网是不是侵犯二人的肖像权。未经二人允许,公开二人的肖像构成侵权。

      3.由于二人特定的身份及关系,一个普通的肖像公开行为演变成了热点新闻,该公开行为被赋予了曝光特定人员特殊关系的网络监督意义,包含“牵手门”事件内容的载体可能就被赋予了必要新闻报道的意义。此时再将其定义为侵权,就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了。

      4.曝光及转发胡、董二人的其他照片是否侵权。胡、董二人本人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自己的私照,他们可以自己使用,但是未经二人允许转发或者复制在网络上使用则是构成侵权的。

 

      看到这儿,恐怕会有人惊呼:难道我抖音、微博、快手、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那些旅游拍照入镜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权吗?其实对于肖像权,民法典也有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拍拍风景、拍拍街道,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那么这种“偶然入镜”,其实不必担心。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有一条原则是“不告不      理”,即如果被侵权人不主动提起诉讼,法院并不会主动审理。


华震律师提醒

      看似习以为常的街拍,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在拍摄人文或者人像照片等情况时,要有“授权意识”。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相关照片、视频资料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打码、模糊化、消音等处理方式,隐去他人的肖像信息或可被识别的特征信息,防止对他人肖像权造成侵害。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简介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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