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公司法丨如何制定一份符合企业自身需求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约束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程序等内容。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新《公司法》的实施,如何制定一份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公司章程迫在眉睫。实践中大量的公司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的设计,直接使用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文件或者直接照搬《公司法》法条原文,造成章程条款与公司实际不符。

对此,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副部长刘芳律师将通过本文解析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特别约定的条款,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操建议,最终达到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实现股东对公司治理的自主权。

 

一、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条解析:上述法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规则。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极具特色,具有法定且唯一的特征。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一定要慎之又慎。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在法律限定的人员范围内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46条规定,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无需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均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由出资比例超过X%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选举和更换;也可以约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条解析:该法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该条明确了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明确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可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性约定、明确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同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该合同条款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公司投资和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转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条解析:上述法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明确了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对外的投资或担保的批准程序做出规定,还可以对投资额或担保额做出限额规定。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均不超过100万元,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不超1000万元。

 

三、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召集及表决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及表决方式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电视电话、腾讯会议、钉钉、微信通过等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如果公司认为召开会议必须采取传统的会议召集及表决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否则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三会均会被认定为程序合法。另,新《公司法》五十九条还规定,对该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操建议: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哪些会议或者事项不能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会议保密制度等。

 

四、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解读: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明确公司章程应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但出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实施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正式公布。

实操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的金额、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明确其价额)和出资时间,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需明确交付和过户的时间。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存量企业应根据后续出台的实施办法,逐步将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调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在履行期限内完成注资。

 

五、股东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召开要求】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和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解读:上述法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和召开要求。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如果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前的通知时间没有特别约定,应按照法定的流程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应规定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如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前的通知时间作出约定,如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六、股东表决权

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表达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意志,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会表决权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则股东应按照本条规定即以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认为通过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无法保障所有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规定。

实操建议:1、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不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或者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等;2、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表决权作出合理的排除和限制规定,如:股东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或股东诚信义务其他法定义务时,股东在此期间表决权受限的规则。

 

七、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解读:上述法条是对董事会设立及职权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作了列举,共有九个法定职权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另行享有或者不得行使的职权范围。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可以依据此条款来增加董事会的职权,如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无需经过股东会表决,需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八、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同时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持开放态度,给予公司最大的自主权。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决定或董事会选举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参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的规定,明确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九、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上述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包括向其他股东和非股东转让两类规则,原则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此之外,由于公司具有人合性,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从公司人合性、稳定性等多角度出发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则做进一步的明确。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股权转让程序、股权转让价格作出限制性约定,但不得作出禁止性约定。如公司章程可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股东按出资额比例受让股权;也可以约定股东持股达到两年后方可转让股权。

 

十、董监高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竞业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条解读:上述法条是关于董监高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突破竞业限制及其例外的规定。新《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自营同类业务”时的决议机构作出约定。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可就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自营同类业务”的决议机构作出约定,如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决定放弃的商业机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可以将该商业机会告知他人。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布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法条解读:该条规定了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定期送交各股东,公司章程应对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中应对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如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股东送交上月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及公司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特别约定,如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十三、公司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小规模合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情形。 就公司的合并而言,原则上须经股东会决议,本条为例外情形。对于小规模合并的议事规则原则上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

 

十四、公司减资流程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应按照法定流程合法减资。原则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的比例相应减少,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减资的比例分配作出特别约定。 

实操建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股东人数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十五、公司自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自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可对清算组成员作出约定,如约定清算组成员由股东、董事组成。
 

 


 

华震公司法律部简介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部主要专注服务于公司客户的专业部门,致力于为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主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设立、变更、清算解散全过程法律服务、公司运营中投资、并购、股权转让与收购、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股东权益保障、制度设计、重组、资产处置、公司知识产权等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部律师主要由大学教授、资深律师以及具有丰富公司纠纷审判经验、上市公司企业法务经历的律师组成,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运营的模式,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为客户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公司法律部提供基本公司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业务,进行公司法律风险评估、识别、防范、控制;参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债券发行、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服务。就实际或潜在争议中可能出现的专 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法律风险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评估,就相关问题提供全过程、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作者 | 刘   芳

编辑 | 陈诗祺

审核 | 粟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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