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劳动|工资的法律小知识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依靠广大劳动者,他们的辛勤付出诠释劳动之美。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华震劳动法律团队悉心整理了一些关于工资的法律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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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目前广西最低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二类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三类为各县、自治县以及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剔除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的工资数额。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报酬

除了正常提供劳动,劳动者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即使未提供劳动也可以享有工资。

1、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支付工资。

4、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6、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工资计算

1、加班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计算加班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发工资总额作为计算标准。

2、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注:即除正常工资外只需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

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华震劳动法律团队将始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工作方向,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向所有的劳动者送上最真挚的祝福:祝大家节日快乐!万事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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