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当事人在上车过程中摔倒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
2023-01-12 18:31
现实生活中,有些司机朋友接送乘客时,因为玩手机、开小差、疏忽大意、注意力不集中、担心违停被拍等等原因,乘客还没安全上车、车门还没关好,就迫不及待地起步开车了,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如果乘客摔倒受伤,又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呢?近期,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律部就经办了一起这类案件,现将该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及司法裁判观点与大家交流分享。
案情:乘客上车过程中受伤
2021年8月31日15时许,陈某驾驶粤HDXXXX号小型客车,沿怀集县怀城镇金龙一路行驶至某路段时,停车等候潘某上车,在车门没关好时,陈某即起步开车,致使正在上车后排的潘某摔倒在车外,造成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部软组织挫裂伤等,住院19天。涉案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伤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当潘某就自己的损失向陈某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却遭遇了一个难题:潘某受伤时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
车主陈某认为:潘某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是“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潘某系涉案小客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其损失应由侵权人陈某承担。
潘某于是向怀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保险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认定:受伤乘客是“第三者”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潘某属“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潘某一只脚踏上案涉车辆,另一只脚尚在车外,身体重心及身体大部分尚在车外,且车辆开动后,原告潘某摔倒在车外受伤,尚未完成从“第三者”到“车上人员”的转化,因此潘某仍属“第三者”,其合法有据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华震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主要依据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案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本案中,在事故发生之时,潘某一只脚踏上了被保险车辆,另一只脚尚在车外,其双脚并没有完全离开地面,身体重心及身体大部分还在车外,且车辆开动后,潘某摔倒是在车外受伤的,尚未完成从“第三者”到“车上人员”的转化,因此,潘某仍属“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本案中,潘某尚未进入驾驶室或车厢内,法院认定潘某为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与客观实际相符。华震侵权责任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上路之前、之中,均要保持高度注意,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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