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
2025-06-03 00:00

【引子】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侵权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保险公司、侵权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受害人另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1日,张三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来良路行驶,在实施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与同向直行由李四驾驶(搭载王五)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王五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五等人无责任。张三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其本人所有,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后,王五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王五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张三与王五(受害人)于2024年7月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约定由张三按责任一次性赔付王五本次交通事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654.35元,并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王五。还约定了协议达成后,王五不再就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切人伤费用向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协议签订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2025年3月,王五向法院起诉张三、某运输公司,请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判令张三、运输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王五与被告张三自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王五就其事故的损失再次要求赔偿以及撤销协议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


华震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协议等,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都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一旦协议履行完毕,赔偿权利人一般不能再次要求赔偿,不得出尔反尔。如果当事人以协议赔偿数额与标准算法计算不一致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不会轻易否定该协议的效力。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当事人是有权申请撤销该协议的。在判定和解协议是否应当撤销时,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因素,比如签订协议时是否治疗终结、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是否知晓伤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了解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是否严重失衡;是否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等等。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自愿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王五本人的疾病证明书、医院发票、出院证明等予以赔付,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王五在协议履行完毕后,未能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事由情况下诉请撤销该协议,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要充分了解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依据,保险赔付的范围,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等等。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也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的为90日)。
【延伸阅读】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简介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专业团队,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供稿 | 章 捷
供图 | 覃世东
编辑 | 何 婷
审核 | 粟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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