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 | 自行在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服务所造成的停运损失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
2025-05-19 00:00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0日,蒙某驾驶的大型汽车在桂林市灵川县某路段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蒙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新能源汽车被送至4S店进行维修,维修周期50天。刘某主张其系网约车司机,其车辆系网约车,因车辆维修导致其车辆停运产生了损失,在其与蒙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其将肇事车辆驾驶员蒙某、肇事车车主李某、肇事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停运损失1.5万元。
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网约车的驾驶员证及道路运输证,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华震说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明确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在确认了事故的责任划分后,再具体分析所受到的损失情况及损失的承担主体。具体到本案中,经过交警认定,肇事车司机蒙某负本案全部责任。本案中无人员伤亡,仅车辆受到损失需要维修。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由保险公司赔偿。而本案原告刘某所主张的是车辆停运损失,该主张是否得到支持,关键看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二是“合理停运损失”。一、关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网约车司机,其车辆系网约车。而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需得到行政许可方能从业。经查,刘某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2023年9月28日注册,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车。为顺利接单,刘某在多个平台注册了账号从事网约车服务,包括滴滴、呼我出行、力力专车、享道出行等。2024年1月15日,刘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4年2月28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此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即2023年12月20日)刘某并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及运输证,不具备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资质,不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二、关于“合理停运损失”,即停运损失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刘某的车辆虽因维修存在停运的事实,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的经营收支情况,也没有相关平台的数据,其主张的停运损失金额,缺乏事实上的依据,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由于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无相关从事网约车的资质,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从事网络客运经营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驾驶员证及运输证,否则在发生事故时,即便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由事故所造成的一些损失也将难以得到支持。此外,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网约车司机切记要依法经营,依法服务。CASE STUDY延伸阅读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简介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专业团队,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供稿 | 潘 琦
供图 | 覃世东
编辑 | 陈诗祺
审核 | 粟光荣
相关新闻
移动端二维码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预约电话:0772-2818592、0772-2818591
邮箱:huazls592@163.com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文昌路17号华润大厦25层01-12号 | 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民生路6号御桂园2-1栋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