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家事丨爱,就这么结!——2025年5月10日《婚姻登记条例》新规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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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基于新修订即将施行的《条例》的核心内容,结合政策背景及公民实际需求,本人将改革亮点粗浅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登记流程颠覆性简化

全国通办破“属地管辖”壁垒:取消户籍地限制,支持异地登记(如北京工作的广西籍青年可在京直接领证)。对流动人口、集体户口人群(如高校学生、企业员工)尤为便利。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证件材料极简革命:取消户口簿,仅需身份证+婚姻状况声明,直接破解“父母扣留户口簿阻婚”难题,进一步倡导婚姻自由。其次,即便户口簿遗失也无需补办即可登记,为大家省却了20—30天补办周期。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婚姻服务向全周期延伸

建立了婚前-婚中-离婚全链条辅导:政府主导建立婚姻家庭服务体系,明确婚姻登记机关需联合妇联等组织,覆盖婚前教育(如亲密关系建立)、婚后矛盾调解(如财产纠纷处理)、离婚冷静期干预等服务,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基本这属于使用制度从源头化解和预防家庭矛盾导致婚姻破裂的各种因素的一种尝试。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三、婚俗治理与社会价值引导

《条例》首次将婚俗改革法定化:倡导简约婚礼,并要求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倡导文明婚俗,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保护弱势群体:新增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妇女或家庭暴力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并告知受害人救助途径。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四、公共服务数字化跃升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信息应用、智能核验替代人工审核:建立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并与外交、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全国的婚姻信息同步后,依托全国婚姻信息库联网核查,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之前新闻报道的骗婚多次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防范重婚、虚假登记的情况出现。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条例》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强化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明确要求对婚姻登记中的个人隐私及信息保密,禁止泄露或非法提供。

《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

(四)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五、婚姻登记各项服务优化

零工本费:基本上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双方准备美美的照片,带着身份证就去了,比去看演唱会还要简要便捷。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男女双方打算结婚的,可以查询各自的婚史情况以保障知情: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在正式领证前,可以亲自调取、查询婚史情况,可以保障双方对对方真实的婚史情况知情,减少因骗婚导致的系列纠纷。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仪式感满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为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综上,我国准备施行的《条例》,不仅重构了婚姻登记的技术流程,更通过服务嵌入、数据联通、文化引导,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正从“管理型行政登记行为”向“服务型社会关系治理”转型升级。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此次修订在程序民主性与专业性方面均存在显著突破。我相信,这项改革必将成为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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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鑫婕

编辑 | 陈诗祺

审核 | 覃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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