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 | 在网上找张照片做为公众号文章附图居然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25-02-11 00:00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有关养生食疗的文章,并在文中附一张精美的炖品照片做为配图。乙公司是一家版权经营和版权服务的专业机构,认为甲公司公众号的文章配图盗用了其享有版权的某张摄影作品,便以甲公司侵害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元。乙公司提交了被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底图及其属性信息、版权登记数字证书等证据。
甲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积极与乙公司沟通协商。最终,甲乙公司两方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删除侵权图片,并向乙公司支付800元和解金,乙公司向法院撤诉。

华震说法
照片拍摄完成时,就自动获得著作权(也称“版权”)。然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使照片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法规,一张照片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是独创性,独创性的本质是作者为既有的存量要素赋予增量要素,并且还要求增量要素的质和量足以对存量要素产生重大影响,新的符号组合、新结构、新信息、新思想、新风格、新主题等均属于增量要素[1]。换言之,拍摄者通过对拍摄场景、拍摄对象、拍摄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选择和考量,呈现出来的拍摄结果能让受众感受到拍摄者创造性的个性化选择便具有独创性。其次是可复制性,要能够以某种形式将拍摄结果固定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并能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翻拍、翻印。
当拍摄的照片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后,作者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将被依法保护。而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著作财产权,该权利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只有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给公众。如其他人未经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同意,擅自将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则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公司为丰富其微信公众号文章的内容,随意在网上找到一张与文章内容相关的照片作为配图,并未取得照片拍摄者或者版权所有者同意。甲公司虽为无心之举,但着实侵犯了乙公司作为版权方对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甲公司只能支付相应的代价。
[1] 参见王坤.论作品的独创性——以对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为分析起点[J].知识产权,2014,(04):15-22.

律师建议
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常常需要对输出内容进行配图。在使用某张图片时,应联系版权方获得授权,由双方协商是否支付稿酬或支付多少稿酬。一旦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即使标注了“请图片作者与本人/单位联系收取稿酬”等声明,仍构成侵权。另外,现如今“版权蟑螂”泛滥,令人防不胜防。所谓“版权蟑螂”主要是指权利人基于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的作品著作权,以侵权诉讼或诉讼相要挟的方式进行版权运营,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2]。图片领域是“版权蟑螂”的重灾区。
因此,如找不到图片来源,无法判定是否有侵权风险,配图最好亲自去拍摄、制作或者放弃不用。
[2] 参见郭亮,崔蕊麟.“版权蟑螂”的性质界定及著作权法规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01):216-232.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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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专业团队,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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