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刑辩 | 刑事立场与思维的刍议
发布时间:
2025-01-27 00:00
——2025.1.26的4:32—6:27记于柳州至贺州火车站的一气呵成
俗话常说“屁股决定脑袋”,对吗?这一年来,开始从“律师是干什么的”,转变到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对换了职业的我而言,感觉它既是一个思辨的问题,也是一个反省的问题,更是一个有关未来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应了詹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精髓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回顾20年的工作经历,仍然怀揣着那点热情想来,似乎不外如此。
屁股决定脑袋,这绝对是对的!
因为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职责——公安机关和职务犯罪调查机关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和国家公诉工作、监督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工作,判定有罪或无罪及量刑;律师负责维护当事人利益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也正是因为这样,形成了实践中常态化的——公安抓人、检察公诉、法院审判、律师救人的职责链条。
也正因为如此,每个角色都必须有自己的主要的立场和职责,在自己的立场和职责里思考问题,谁也没有错,不然反过来就是失职、渎职、错付了!
毕竟,至尊宝:你管他那么多,上天安排的最大嘛!紫霞:真的?至尊宝:上天安排的,还不够你臭屁的啊。
然而,在我看来,屁股决定脑袋,相对是错的!
错误一: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客观性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应该是无限接近于客观的、确定的事实,否则就不会也不应当成为刑事诉讼中“事实”。也就是说,无论公、检、法还是律师,都在讨论同一个事实,既然是讨论同一个事实,那么要么应当是同一个结论,要么应当是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看法,就跟“无相观世音菩萨”和“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吧。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你说借了钱,我说还了钱”的非一致事实比较而言,往往是最让人放心的。当然,这个论点建立在非主流的冤假事实的案件之外。

至于法律的客观性,更毋庸置疑!刑事诉讼的法律绝对是同一部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嘛。刑事诉讼的严肃和严谨,是任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无法企及的高度。然而即便如此,也确实存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之处,所以存在犯罪形态的研究,比如竞合犯、连续犯、持续犯、吸收犯甚至复合犯罪形态研究。只不过,这并不是地位之争,只不过是观点之争罢了。因此,刑事诉讼必须以一个客观的“法”为依据,是不争的意义存在!
那么,既然讨论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客观的,当然不应当有主观的“屁股决定脑袋”的变化了。法律统一体的意义,也便应当在于此。
错误二:违背了《律师法》赋予的律师地位和职责规范
刑事诉讼中通常只印象到了侦查、审查、审判(简称侦控审),忽略了司法系统中的“辩”。而纵观侦控审的法律、政策性文件,对各自的地位与要求都是同一精神和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与《律师法》相比较,规范的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天下间最无奈的就是出现“但是”,《律师法》在与侦控审同一的精神和原则之外,还有一个额外的、限定的、必需的、无奈的精神和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无罪、罪轻辩护。《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甚至还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前。
由此来看,律师的屁股可以天然的偏向于当事人,也是“上天安排的,老天最大嘛!”可是,真的偏了,常常被指责为金钱的奴隶、法律的搅屎棍、正义的对立者、乱臣贼子等等!

那么,律师的屁股究竟偏得偏不得呢?一边是法律,一边也是法律,对律师而言,挺有意思的!
以上点点,是思辨问题。而究思辨,不是仅仅为了思辨,确是为了指引未来。
刍议以为,也就是刑事诉讼中的“立场”与“思维”的考虑。
侦控审的立场,决定了他们应当是全面的,既要考虑有罪又要考虑无罪,既要考虑罪重也要考虑罪轻,既要考虑实体又要考虑程序。实在要有“脚踏乾坤圈,手可摘星辰”的本领要求。
然而,天下间的事最抵不过的也就是“然而”,下海的哪吒、通天的悟空、劈山的二郎,毕竟是少数。在严肃、严谨的刑事诉讼中,要做到绝对的客观、正确、不出错、人民(包括对立的双方)满意,何其之难,何其艰巨!
因此,法律的分工、体制下,产生了律师,并赋予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的权利,既可以是为被害人,也可以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就是律师的立场。在这个立场下,不遗余力、竭尽全力、殚精竭虑也成了律师思维的要求,务必做到“只”力争无罪、罪轻,那么就必然包括了对侦控审认定事实客观确定与否、证据充分与否、程序合法与否种种,表现出所谓对立的状态。也无形中被认定为站在“代表人民惩罚你”的对立面!
只不过,人世间的无奈和抵不过之外还是有“只不过”需要的,屁股决定脑袋的绝对正确性是逻辑的前提,相对性是在前提的框架下的相对。事实、法律的客观和统一之下,律师的辩护无罪与有罪、罪轻与罪重的考虑点,不得不在司法的天秤中去被称量,而不是简单的只给自己加码,导致司法的天秤失衡,那样的状况,受害的依然也是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所以,个人窃以为,律师的辩护立场与权利是为当事人合法利益没有错,但在这个立场下,却不应当是只有这个方向的思维,而是思维应当与侦控审一样,是要求全面的、完善的,也是在确定的事实、统一的法律之下去考虑问题,从而得出天秤平衡的结论。
也以为,侦控审的思维也应当如此,毕竟无罪、罪轻,也是侦控审的立场和职责,哪怕囿于常年的习惯、经验,也是可以改变的,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一点,也是自己改变职业之后对过去案件的反思所及,力有不逮,却也心有戚戚。
屁股决定脑袋,不能改变屁股,其实可以转动脑袋,看看左边、看看右边,也许有不一样的风景呢!
2025的新年里,给自己一个思考的总结和方向,期待法律共同体的“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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