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 | 奔驰车主主张维修期间高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
2025-01-24 00:00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陶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南宁市区道路上追尾碰撞田某驾驶的奔驰牌小型客车(车主为廖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廖某先将其损坏的奔驰牌小客车送至4S店定损。因不满意陶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给出的15万元维修定价,又将该车送至其他修理厂定损。由于该修理厂的维修报价高于4S店和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导致各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廖某遂自行委托A评估公司对维修费、贬值损失等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A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将陶某及陶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54415元、车辆贬值损失40550元、因维修期间造成⽆法使⽤车辆的租车租金30000元(按500元/天,暂计60天)、评估费6240元等损失共计23余万元。在诉讼中,廖某为证明其在车辆维修期间以500元/天的价格租用了与其奔驰小客车同档次的宝马牌车辆作为代步工具,向法院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租赁交接单》《发票》等证据。

法院审判
一审诉讼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廖某的车辆维修价格进行重新评估,维修定价为99032元。故一审法院对廖某单方委托A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廖某车辆维修费、拆解费等共计10万余元;同时,以廖某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租赁交接单》《发票》等证据,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为由,判决陶某赔偿廖某租车租金损失30000元,并负担保险公司诉讼中评估产生的评估费7500元及全部案件受理费。陶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律部的律师提出上诉。代理律师主要针对非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等提出上诉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并支持了陶某及其委托律师的上诉请求,改判陶某赔偿廖某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660元(30元/天×112天),决定陶某仅需负担败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且不承担评估费用。

华震说法
当公民财产遭受侵害时,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相等,使权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并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权利人因损害赔偿而不当获利。这种填补损害功能是民法的基本功能[1],由此引申出的“填平原则”成为民事赔偿的重要原则。因此,在财产侵权案件中,通过侵权人的赔偿,能满足权利人延续被损害财产的功能性或者寻求合理的替代方案即可,其他的附加因素应排除在案件的考虑范围内。笔者认为,“填平原则”虽无成文的法律规定,但该原则实质上广泛散布于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司法解释中“合理”二字体现了填平原则的核心要义:对裁判者的裁量权加以限制。一方面,要求裁判者对通常替代性交通费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坚持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既要尊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秉持诚实及恪守必要的判断。另一方面,要求裁判者在评价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时,应充分考虑受损车辆的性质及日常用途,以能达到车辆的最低使用目的即可,做到公平、公正。本案中,廖某受损的交通工具为非经营车辆,其用途为上下班通勤或日常代步,陶某对一审法院支持廖某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项目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决支持廖某以租赁高档的宝马汽车500元/天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不符合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要求,远超常人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认知范畴。这是裁判者价值判断的问题,把案涉车辆的品牌、档次等附加因素考虑到案件当中,并由此作出错误评判。这样的裁判结果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可接受。故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并依据广西高院桂高法会〔2020〕8号文的标准,依法改判陶某某仅承担廖某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660元(30元/天×112天),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1] 参见曹险峰.填补损害功能的适用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10,24(01):23-29.

律师建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被撞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从而导致车辆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在车辆无法使用的合理期间需要另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用于出行替代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容易被忽视的一笔费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往往着眼于车辆的维修,而忽视因车辆损坏导致的日常出行受影响这一间接损失。因此,车主应当积极主张该笔费用,但也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否则,车主会因不合理的主张而自行承担不必要的开支。
延伸阅读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简介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专业团队,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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