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家事|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继母能否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


2022年3月2日,罗某驾驶某型货车行驶至G357线1523公里300米路段时,与前方由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经司法鉴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后梁某因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问题与罗某等人未能协商达到一致,遂将罗某、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继母欧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损失费用。

争议焦点

 

梁某与欧某是否形成了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
原告梁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某村委会的证明,称在梁某3岁时,欧某于1995年到原告家与其父亲梁某某同居生活,系其继母。

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均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父亲梁某某与欧某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他们之间也未构成事实婚姻,原告梁某与欧某并非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庭审核实,原告父亲梁某某丧偶后,于1995年与欧某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原告父亲梁某某与欧某双方未形成事实婚姻,故原告与欧某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赔偿欧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这一项诉讼请求。

华震说法

 

在我国一些地区,受风俗影响,许多人丧偶后,为了避免独自生活的孤独,与另一人相居在一起。这种情况被很多人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无需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就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该类事实婚姻的认可,是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认可,持续到男女双方“离婚”之前。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才开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成立婚姻关系。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规定明确了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婚姻有效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结婚登记作为婚姻的认定,现在已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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