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新车自燃烧毁邻居房屋,机动车三者险是否应赔偿?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2日,甲购得99300元小型轿车,并购买了交强险、2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人身意外险。甲将车存放于邻居乙的车库。同年8月14日凌晨,该车库发生火灾,致乙家车库、房屋及财物被毁,甲车报废。

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系因小型轿车起火所致。经评估鉴定,乙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492元。事故发生后,乙向甲及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称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乙遂将甲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三者险。根据机动车三者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本案中,甲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乙家车库内,该小型轿车起火致乙家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查勘和分析判断,本次火灾系因小型轿车起火所致。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乙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492元(含评估费)。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震说法

部分民众常误认为机动车三者险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启动,实则不然。这种误解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机动车三者险启动较为常见。事实上,机动车三者险在其他意外事故中也能启动。

首先,要简单了解机动车三者险的定位。机动车三者险是交强险外的商业车险之一,用于补充交强险赔偿额度不足,防止重大事故导致经济困难。它与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构成商业车险主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常会在交强险基础上加投机动车三者险,以应对意外事故给车主造成的经济冲击。

其次,正确理解机动车三者险中“第三者”的范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订立合同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以及订立合同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的继承人,都属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以外者,统称为第三者[1]。保险属于合同的范畴,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往往兼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是“第二者”,此外人数不确定的群体均是“第三者”。但并非所有“第三者”都会与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建立联系,仅在意外事故中遭受被保险车辆损害需要索赔的人,才会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建立联系,故这部分人群是机动车三者险中真正意义上的“第三者”。对这部分人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款)还进一步限缩,将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与保险车辆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出“第三者”的范围。

将车上人员排除出“第三者”的范围,是因为只有在单方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才由其所乘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方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通常由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单方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伤亡发生的概率低,如生硬地将车上人员直接纳入“第三者”之中,就意味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必须同时承担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人身伤害保险的费用,这会使那些面临较小车上人员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消费者(例如货车车主)遭受效用损失。将车上人员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中剔除,由可供选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补充,会提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2]。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出“第三者”的范围,则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防止骗保的情况发生。

综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有权向被保险人请求经济赔偿的车下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保险车辆驾驶人家庭成员。

最后,重点厘清机动车三者险启动的条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该规定明确“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启动机动车三者险的条件。

这其中包含两个要件,一是被保险车辆处于“使用”状态中。机动车的一般使用状态包括行驶、停放两种基本状态。二是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但该规定所称的意外事故未专指交通事故,应当包含其他意外事故。原因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最大程度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故只要是车辆合法投保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投保车辆过程中,因投保车辆本身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都纳入保险的赔付范围内。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将机动车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限定于道路交通事故,这也从法律层面呼应与肯定了机动车三者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回归案例,甲车停放在乙民房内起火致乙的财产受损。甲轿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甲作为被保险人对乙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人)也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而乙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乙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1]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14.

[2] 李文中.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J].保险研究,2011,(10):90-97.

律师建议

使用机动车时意外难防,机动车三者险为车主提供风险保障,确保发生事故时有足够资金赔偿,减轻经济压力。严重事故赔偿高昂,机动车三者险能提供高额保障,避免车主陷入经济困境。建议车主至少投保200万元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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