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 |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构成多处伤残,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引言

实践中,各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轻重不一,但往往会导致受害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有时经过鉴定,还会得出两个以上的伤残等级。此时,受害人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每个伤残等级分别计算赔偿费用,还是综合计算赔偿费用呢?如果是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又该如何确定呢?

笔者近期代理某保险公司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因伤分别评定为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其向法院起诉的残疾赔偿金为847660元,而最后法院支持的残疾赔偿金为373208.2元。因此,有必要对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进行普法。

华震侵权责任律师团队根据多年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务经验,现总结出以下关于多等级伤残的基本赔偿规则:

1.多等级伤残不分别累加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是综合计算。

目前,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不是分别计算每个伤残级别的赔偿费用,而是多个等级综合在一起计算。所以受害人对于多个等级的残疾赔偿金要有合理的预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开展维权工作。

2.多等级伤残采用的是吸收原则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即“高吸收低”。

一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举例一】假设甲的鉴定意见为: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致精神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头面部及胸部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十级、十级伤残。

则甲伤残赔偿指数为:40%+3%+2%+1%+1%=47%。

【举例二】假设乙构成四处伤残,分别为4级、5级、8级、9级。

则乙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为:6%+3%+2%=11%> 10%,应取10%。

则乙伤残赔偿指数为:70%+10%=80%。

注意:各省(市)对于多处伤残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在确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时,需要结合各地具体口径予以确定。

比如:《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湘高法发〔2021〕2号)中就规定: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以下(6—10级)伤残在1%—3%范围内叠加,五级以上(1—5级)伤残在3%—5%范围内叠加。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司法适用习惯,受害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一定要根据当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基本认定方法,合理合法主张自身的权利。必要时,受害人可以听取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相关的赔偿案件,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努力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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