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说责任|安装空调工人坠楼受伤,责任由谁担?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天气炎热,正是空调销售旺季。夏女士到某品牌空调专卖店挑选了一台柜式空调,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后,专卖店承诺会尽快安排人员上门安装。第二天,一名自称空调安装工人的季某到夏女士家准备安装空调。季某在与夏女士确定空调安装位置后,着手开始安装工作。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季某不慎坠楼受伤。经查,某空调专卖店与某家电维修服务部签订有服务协议,将某品牌空调的售后服务包括安装、维修等交由服务部负责。季某不具有高处作业操作证,不是服务部的员工,但经常承接服务部指派的空调安装业务。季某治疗终结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夏女士、专卖店、服务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服务部承担70%的责任,判决服务部赔偿季某6万余元。

 

 

华震说法

       在因安装空调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如果需要确定各方责任,首先需要明确与受害人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一方,以及相关方之间存在的何种法律关系,然后再根据法律关系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民事赔偿比例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存在以下不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夏女士与专卖店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夏女士与专卖店就购买空调的规格、价款、数量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夏女士支付完货款、专卖店交付了空调,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已完成。

其次,专卖店与服务部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专卖店将空调安装、维修事务交由服务部办理,专卖店作为定作方依协议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接受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服务部作为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约定取得报酬。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服务部具有相关资质,即专卖店在承揽合同关系中选任服务部没有过错,因此对季某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服务部与季某系雇佣关系。季某接受服务部指派和安排,通过安装空调付出劳务从而取得报酬。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服务部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季某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存在过错。但是季某作为经常安装空调的自然人,应当预见到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但安装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义务,操作不当,导致坠楼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最终认定服务部承担70%的民事责任,其余的30%由季某自行承担。

    最后,夏女士与季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夏女士作为空调的购买方,空调安装是专卖店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在安装过程中对安装空调位置的确定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季某损害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震侵权法律部简介

华震侵权责任法律部是在原来华震交通业务部基础上整合成立的专业团队,是针对侵权责任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产品责任等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各类侵权责任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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