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交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分担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种案件,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多有腰椎病、颈椎病、骨质疏松等自身疾病,鉴定结果一般认定原告自身体质与伤情具有一定参与度。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分担相应的责任?近日笔者承办了一起特殊体质受害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现将其中的一些法律点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19时许,陈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静兰路鱼峰区政府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位与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在创伤骨科、消化内科进行钢板内固定术、消化道出血治疗,2020年1月26日至2月5日在消化内科进行消化道出血治疗,2021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在创伤骨科进行内固定装置去除术治疗。2021年3月4日,杨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程度及伤病关系(包含原因力大小)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杨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胸部构成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杨某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外伤诱发加重自身疾病致消化道出血,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10%。杨某因与陈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鉴定意见中认定的损伤参与度,对于原告在消化内科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对该费用应按照5%进行赔偿,且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亦仅应按照原告在创伤骨科治疗的住院天数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第一次住院期间在消化内科产生的费用是因交通事故引发导致手术后出现的症状,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应按5%进行赔偿缺乏依据;对于原告在第二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鉴定结论,判决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费用承担7%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消化道出血系其自身严重消化道疾病和交通事故外伤共同作用所致,且自身严重消化道疾病起到关键、主要作用,并非完全由交通事故受伤所导致,所以杨某第一次住院期间在消化内科治疗消化道出血产生的费用应按照疾病、外伤对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由原告和保险公司分担,遂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按上诉请求改判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杨某第一次在医院治疗之间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该赔偿其损失,且被上诉人杨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自身疾病不能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受害人杨某所受伤害在病理上的因果关系为抗辩理由,主张按照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华震说法

 对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分担是否应该考虑杨某的特殊体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4年发布第24号指导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即使有了指导案例,但各地法院在理解适用时把握标准不一,导致法官在遇到涉及损伤参与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了法院裁决的同一性和权威性。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原告杨某存在消化道疾病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其个人体质状况并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不影响正常生活,并且这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杨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中有属于治疗受害人原有疾病且该治疗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根据公平原则,则应由杨某和保险公司按照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进行分担,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杨某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7%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华震律师提醒

 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亦未有因受害人身体状况而应减轻赔偿责任的约定。广大驾驶员朋友要注意所驾驶机动车的投保、续保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要做到文明、安全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依法申请赔偿,华震律师交通事故团队愿意第一时间为您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延伸阅读

 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交通业务部是针对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长、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而设立,长期以来团队律师主要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的索赔,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有较深的理论硏究和实践经验,处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例。团队律师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凭信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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