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震交通|延迟定损造成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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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都涉及停运损失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只包括直接损失,在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的情况下,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是若存在延迟定损的情况,由此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笔者承办了一起涉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案件,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程序,现将其中的一些法律点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5日下午17时许,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国道323线876KM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超车驶入左侧车道的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的定损金额不能达成一致,2019年7月3日,潘某申请对案涉货车的维修费申请司法鉴定,2019年7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维修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书,2019年8月7日案涉货车维修完毕出厂。潘某诉至法院后,请求法院对案涉货车在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的停运损失数额进行司法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经市场调查和计算公式测算,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关于停运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认定案涉货车收益额为320元/天,停运73天,停运损失为2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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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保险条款第26条已经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停驶、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对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并参照桂高法[2014]261号文第7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潘某车辆停运损失2000元,某运输公司与温某(案涉客车承包人)连带赔偿潘某车辆停运损失21360元。

温某认为案涉货车停运损失系没有得到及时维修所致,自己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赔偿责任,遂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判项,改判由潘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车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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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合理定损期为7天,超过合理期限,应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案涉货车于2019年5月25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定损确认书,因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潘某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服于2019年7月3日申请对案涉货车的维修费进行鉴定,期间共计40天,此期间并非侵权人温某能够左右并造成,应为延迟定损期。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因此,对40天的延迟定损期扩大的停运损失11704元,保险公司与潘某具有同等的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5852元。因温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案涉货车损坏而进厂修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确定2019年7月3日-8月7日为案涉货车的合理维修期,共计33天,所产生的停运损失费9656元,应由某运输公司与温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运输公司与温某连带赔偿潘某车辆停运损失9656元,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5852元。

潘某认为保险公司作出的定损方案不合理,致使案涉货车无法及时得到维修,自己对延迟定损期扩大的停运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车辆停运损失,遂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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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迟定损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方案后,车辆即具备了交付维修的条件。潘某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的异议,不构成阻却车辆交付维修的理由,潘某若主张定损方案不足以修复车辆,其可在维修过程中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若车辆实际维修费用高于定损方案金额,其亦可就实际维修费用向保险公司、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潘某对定损方案存在异议,长期未将车辆交付维修,对延迟定损产生的损失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定损方案不符合实际需要,亦有过错,二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与潘某的各自过错,认定保险公司与潘某各自承担一半延迟定损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潘某的再审申请。

华震说法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依法理赔,而保险理赔的前提是对于损失的大小予以确定,也即通常所说的定损。对事故损失及时予以确定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当知道受损货车属于营运车辆,如未能及时修复将给潘某造成营运损失,而保险公司与潘某就定损方案产生了争议,双方争执不下,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方案不符合实际需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延迟定损期间受损车辆营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潘某作为受损货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与保险公司就定损方案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暂时搁置争议,先行及时维修受损车辆,尽快恢复营运,而不是因此赌气拖延维修时间,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于延迟定损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潘某亦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震律师提醒

该案例告诉广大司机、营运车辆经营者,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前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定损不及时,造成车辆无法维修产生停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须赔偿。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不满意,亦要将车辆及时交付维修,否则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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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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